遊覽車公司旅遊消費爭議多,交通部公告修法,旅行社銷售旅遊產品,即起若未揭露遊覽車出租車齡、用餐等級內容、保險投保等資訊,將可開罰1萬到5萬元。另交通部也將訂定旅行業租賃遊覽車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,未來遊覽車駕駛休息將一人一室、若酒駕須負賠償責任,最快年底前上路。

交通部昨傍晚公告「旅行業管理規則」第26條、第30條、第37條修正,明訂旅行社辦理國內外團體旅遊,招攬文件應公開揭露交通、住宿、膳食、遊覽、服務的內容和品質,以及保險投保金額等。觀光局表示,遊覽車公司旅遊產品因並非有形產品,摸不到,要體驗完才知道,比如同樣首爾5日遊價格,不同業者價格不一樣且落差大,消費者通常出門前比價格,回來後比品質,在資訊不對襯下,因此希望旅遊產品資訊可以充分揭露,因此修正法規新增膳食、遊覽和保險金額等也都要充分揭露,譬如搭遊覽車,就要揭露遊覽車車齡,用餐就要說明吃何等級或內容的膳食,遊覽車公司投保多少保險金額也要公布,讓消費者可以充分了解和選擇;刊登廣告也是如此,不能再只寫「夢幻般行程」等空泛誇大字眼,必須明確揭露旅遊天數、出發地點、旅遊費用、保險內容和金額等,或是應在官網上明確揭露,若違反上列規定,皆可開罰1萬到5萬元,即起上路。

觀光局表示,「旅行業管理規則」也明訂包租遊覽車的契約不得違反交通部公告之「旅行業租賃遊覽車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」,目前租賃契約仍在交通部審查討論中,內容包括車輛規格、駕駛員一人一室等租車費用,遊覽車公司駕駛員若酒駕須負賠償責任,以及若遇天災不可抗力等因素的處理等等,預計最快年底前可望上路,並也經配合訂定裁罰規定,若違反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,也擬開罰1萬到5萬元。

來源:蘋果日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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